为了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意识,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选范围
铁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履职优秀人大代表评选条件
(一)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积极参与全区经济社会事务,带头宣传和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监督支持“一府两院”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按时出席代表大会,积极参加分组会议,认真审议各项报告,提出质量较高的建议、批评、意见;
(三)认真开展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及工委组织的各项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四)积极联系选民,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主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六)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本职工作成绩突出,并在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三、评选方式
(一)履职优秀人大代表每年评选一次,由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代表之家和人事代表工作室组织实施。
(二)评选工作采取上下结合、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评选时结合代表个人总结履职情况和代表履职考评结果,对照评选条件,由各代表之家按照不超过代表总数10%的比例进行推荐优秀代表人选,并填写“优秀代表推荐表”和事迹材料。
(三)各代表之家和人事代表工作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优秀代表推荐表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主任会议审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审定并通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