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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2016年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6-04-15  来源:  

一、支持方向

1.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范围包括:①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专项、项目)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成果转化项目;②属国际国内领先水平、能明显提高我市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③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我市产业链发展空白、对我市产业链的延伸、产业集群的壮大具有重大带动促进作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成果项目和经行业管理部门审定(认定)的新品种项目;⑤促进高产、优产、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施转化后可迅速带动我市广大农户增产增收、明显提升特色产业发展优势的成果转化项目;⑥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成果转化项目;⑦为相关领域创新研究与产业发展提供先进工具和手段的科学仪器设备成果转化项目;⑧其它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导向,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市院”科技合作专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中科院相关院所攻克一批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项目;以中科院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扩散为目标,支持中科院科技成果与我市企业对接转化应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投入产出比例高、节能环保以及延伸我市重点、特色产业链的“市院”科技合作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点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购买成果拥有方(高校、院所、企业或个人)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或成果拥有方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企业合作进行转化应用的科技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通过产学研合作,以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的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项目。企业购买成果拥有方科技成果(成果拥有方以技术入股或与企业联合开发、委托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须提供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授权(技术入股、合作开发)合同书、成果拥有方的持有证明(专利、成果证书、新药、新品种证书、技术标准等)和支付凭证。技术开发合同中,科技成果持有证明须是合作单位科技人员在合同签订前的相关成果证明。

2.“市院”科技合作专项。专项由我市企业与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等单位联合申报,所涉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地在我市境内,申报企业应具备申报项目的实施能力和相应的配套条件,并与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间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双方签订有明确的合作协议,项目自筹配套资金与申报的专项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