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特编制《铁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铁山区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铁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涵盖了区政府机构信息、政策文件、政府决策、工作信息、民生事项、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和办事指南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铁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www.htnhtc.com)。此外,还采用报纸、广播、电视等辅助性公开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铁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查阅索取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区政府及区政府各工作机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相应的机关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
1.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铁山区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铁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5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 0714—3260905
邮政编码:435006
电子邮箱:
2.区政府各工作机构信息公开申请由区政府各工作机构分别受理。申请者可登录铁山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各工作机构受理申请的具体办法。
(三)公开程序
目前,区党政办公室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铁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在铁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3.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掌握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时限
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费用
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如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凭有关证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举报受理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电话:5429729,地址:铁山区政府行政大楼9楼,邮编:43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