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山 27℃~21℃ | 空气质量: 优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铁山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6  来源:  

铁党政办发2014〕36号

 

 

铁山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铁山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组)、党工委、党总支(支部),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

《铁山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铁山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黄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黄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结合铁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规范全区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程序,包括拟定方案、审批交办、组织接待、接待结算四个环节。公务接待活动前,由接待单位拟定接待方案,内容包括任务来源、来人基本情况、活动内容、日程安排、食宿安排、全(主)陪人员、交通警卫、宣传报道、责任分工等事项;接待方案拟定后连同派出单位的机关公函一起按程序和对口情况报分管领导签批;接待方案审批后,严格遵照方案做好组织协调、接待服务工作;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在1O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待费用审核签字,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做好结算报销工作。

    第七条  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房间内不得摆放鲜花、水果,配发洗漱用品。住房经费结算,按照省市财政差旅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严格接待工作餐标准和陪餐人数。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铁山本地家常菜为主。公务工作接待餐标准为圆桌餐每人每餐不高于150元,自助餐每人每餐不高于10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O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第十条  不得在车站、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省市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五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七条  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全区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报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每年组织公开本部门(单位)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将纳入问责范围,区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要外交、外事活动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按外事规定安排会见接待工作,可按照略高于全市党政公务接待标准安排食宿。

    第二十二条  因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全区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山区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铁山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

 

铁山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